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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住建部辦公廳了解到,為統一規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方法,住建部對《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進行了修訂,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化改革要求,將名稱變更為《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標準》。近日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為2022年11月30日。
注意:建筑物、建筑物部位、構筑物有8項不應計算面積
●與建筑物內不相連通的建筑部位;
●騎樓、過街樓底層公共通行空間、通道;
●舞臺及后臺懸掛幕布和布景的天橋、挑臺等;
●無頂蓋的場館看臺和采光井,露臺、花架、屋頂裝飾性構件、泳池、水箱;
●建筑物的設備平臺、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建筑物中的箱、罐平臺;
●臺階、無柱雨篷、空調室外機擱板(箱)、爬梯;
●窗臺與室內樓面或地高差在O.40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凸(飄)窗,窗臺與室內樓面或地面高差在0.4m及以上的凸(飄)窗;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獨立的煙囪、煙道、豎井、地溝、油(水)罐、氣柜、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等構筑物。
據了解,《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從立項審批、設計、施工、竣工驗收、房屋銷售、房屋使用到征收拆除的建筑面積計算。
《標準》對計算建筑面積,作出明確規定:
建筑工程計算建筑面積應同時滿足三個必要條件:其外圍護結構、圍護設施能夠形成封閉或不完全封閉建筑空間;建筑空間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非水平面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建筑空間能夠通過水平或垂直交通空間正常出入的。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應按各自然層樓面或地面處圍護結構外表面的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無圍護結構的,以圍護設施外表面的水平面積之和計算。
建筑工程在規劃、設計、施工、預售等未竣工階段,建筑面積應按建筑設計圖紙尺寸計算;竣工后,建筑面積應通過實地測量獲取。
建筑面積計算過程中,尺寸應按米取至三位小數,建筑面積應按平方米保留兩位小數。
《標準》還具體規定,建筑物內設有局部樓層的,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窗臺與室內樓面或地面高差在0.40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飄)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窗臺與室內樓面或地面高差在0.15m及以下的,應計算全面積;窗臺與室內樓面或地面高差在0.15m以上、0.4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有圍護設施的挑廊、檐廊、室外走廊,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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